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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思考——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中心
作者姓名:毕吾辛  郭站红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2.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基金项目:司法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SFB3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关系上是资合公司,在股东内部关系上则具有人合性。这种人合性不仅是合理区分公司组织特征、谋划商主体类型区分的标准,也是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形成的重要根据。中国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同意权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又以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来保障转让股东财产权的实现。这种构造不仅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界限模糊,也使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丧失意义。建议立法修正该款规定,在明确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以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替代其他股东的强制购买制度。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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