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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赔偿
作者姓名:漯河市仲裁办
作者单位: 
摘    要:
申请人:赵某,某幼儿园教师。被申请人:某区幼儿园。今年22岁的赵某原系一名幼师毕业生。2003年7月21日与某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根据意向书提供的信息:幼儿园将与赵某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

关 键 词:幼儿园教师  赔偿  损失  离职  员工  被申请人  聘用合同  基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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