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不签享受待遇不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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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区新.劳动合同签不签享受待遇不一般[J].中国劳动,2002(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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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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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兰溪市人事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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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国有企业由于食堂工作需要,先后于1991年、1994招用了王某和罗某两名农村户口人员作为"临时工"使用.2000年12月,单位为搞活经营,将食堂公开招标承包给他人,王某和罗某因而失去了岗位,单位以他们是"临时工"为由,当月清退了他们,未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和罗某不服,为此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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