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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立法趋势研究
引用本文:谷景志.离婚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立法趋势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2):90-93.
作者姓名:谷景志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摘    要:亲子关系立法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原则性演进历程,使得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子女本位立法成为21世纪处理离婚亲子关系包括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世界趋势.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要求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包括子女的意愿、年龄、实际需要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但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以及相关规定表明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并未得到真正确立,子女的意愿未得到充分体现,有些表述也亟需规范.为真正保护子女利益,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指导思想,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势在必行.

关 键 词:亲子关系立法  子女本位  直接抚养方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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