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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利弊谈
作者姓名:
徐萍
程艳红
作者单位:
摘 要: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所表述的是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即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关 键 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利弊 《劳动法》 书面形式 法定事由 解除权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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