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受苏联宪法影响,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引入“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概念。 在法律层面上,农民房屋从公民私有财产被改造为生活资料。 1962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把性质上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归入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 通过房屋“生活资料化”和宅基地“生产资料化”,农民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被弱化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恢复了房屋的财产本质,确认并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宅基地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恢复。 70 年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变迁的历史说明,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不断推进宅基地财产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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