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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规范逻辑——兼评我国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相关规则
作者姓名:罗伟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9BFX131);
摘    要: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是公司股东基于对控制者“领导能力”适格性的判断所达成的有效共识,是赋予控制者与其所享有的现金流权利不相匹配的控制权的公司内部事项。规范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关键在于对控制者“领导能力”这一核心要素的把握。由于难以周延地事前归纳控制者“领导能力”判断的实体标准,因而法律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公司自治,并以强制性规定作为辅助。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方式与程度取决于公司的公共性。同时,对公司控制者“领导能力”的“首次判断”与“再次判断”将面临完全不同的情况,因而对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设置与解除或调整,应当采取不同的规范模式。

关 键 词:差异化表决权安排  领导能力  公司公共性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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