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出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目的,立法者对个人信息设置了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类似的无需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赋予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取得个人同意而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使用规则对自主决定权的限制不能类推得出知情权同样被限制的结论。不同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相区分的双层合理使用规则,我国并没有对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单独设置,因此产生了合理使用规则与单独同意规则在具体适用时的排斥竞合。在解释论视角下,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原则上单独同意优先于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结论。同时,限制个人知情权的例外条款可以作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制度填补,在敏感信息等特殊场景下妥适地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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