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担保规则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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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彦佐.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担保规则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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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彦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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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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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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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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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字经济 数据资产担保 数据交易 数据合理使用 规则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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