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
| |
引用本文: | 程兵.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J].宁夏社会科学,2003(6):27-30. |
| |
作者姓名: | 程兵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
| |
摘 要: | 近年来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一般已经采用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合同可以成立和生效 ,不能否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未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故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
关 键 词: |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强制执行力 书面形式 |
文章编号: | 1002-0292(2003)06-0027-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2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