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殊的主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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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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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古体汉语教学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一种特殊的主谓结构句式:1)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2)村中少年好事者驯养一虫.(蒲松龄《促织》)3)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周敦颐《爱莲说》)4)集谢庄少年之精技击者而诏之.(徐珂《冯婉贞》)有人把这类句式说成是“定语后置”,再移至于前而译作当偿的诸民”、“村中好事的少年”、“隐逸之花”、“谢庄精技击之少年”.就其大意来说,大致还说得过去,但若按照词序和结构所表达的语义来看,则是很不确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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