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过度扩张与纠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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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思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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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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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过度扩张有违刑法本质,致使刑法不当介入民事借贷关系,不仅损害民间金融创新和活力,也助长刑法工具主义。本罪应处罚行为主体作为融资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的货币经营行为。此外,定罪应重点关注资金用途,将资金安全作为本罪法益,采用"理性经济人"标准判定"不特定对象",运用体系解释,发挥但书出罪机能。司法实践中行为主体吸收公众资金,但具备如下情形时,不宜认定或应慎重认定为本罪:吸收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以债券和股权集资;与借款对象有社交基础或借款对象是理性投资人;能够及时清退借款,无后续货币经营用途,未扰乱金融秩序;无主观犯意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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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存款 过度扩张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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