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兼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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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以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兼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10):8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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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以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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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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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16BFX14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研究”(JJD82007)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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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要综合考量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应承担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模式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虽然能够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模式的一系列问题,但在我国背景下不足于对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不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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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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