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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
引用本文:
陈飏.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3):127-133.
作者姓名:
陈飏
作者单位: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重庆邮电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阶段性成果。
摘 要: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婚姻诉讼中知识产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必须充分关切"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与"知识产权之非物质性存在信息的特殊性"之"双重特殊性"。知识产权之信息形成、增值等时间经过中有任一时段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重合,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信息形成有任一形式的投入,即可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彻底、完满解决纷争,知识产权之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且以一次性分割为妥适。
关 键 词:
夫妻身份
非物质性存在信息
合并诉讼
一次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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