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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法律疑难争鸣
作者姓名:庄建亚  陈士松
作者单位:庄建亚(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陈士松(浙江大学)
摘    要:
相约自杀过程中,自杀邀约人放弃自杀而未尽合理义务,另一人继续其施自杀的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违法,应当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给予刑事否定评价。民事裁判的根据在于请求权的基础之正当性,没有原因力的因果联系不能作为裁判的理由,法院的判决不应为了追求法益的平衡而忽视对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这种基本人权的保护,利益衡量的方法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

关 键 词:相约自杀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隐私权  言论自由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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