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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
引用本文:曾蔚.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J].江汉论坛,2004(7):138-141.
作者姓名:曾蔚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武汉,430070
摘    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其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由此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刑事诉讼  司法改革  法制建设
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7-01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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