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的宪法效力——从糖尿病学生被高校劝退事件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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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激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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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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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教育公平法制化研究”(项目批准号07JDTDXM820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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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其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提供教育设施以保障其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扶持义务,不仅可作为补充受教育权的宪法论述,而且可被视为国家追求的目标和责任,因此具有最高位阶的客观法效力,能够对国家权力产生法律约束,有助于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中庸之道。宪法的国家教育目标务款要求立法机关积极作为,完善教育立法,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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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教育权 社会权 国家目标条款 法律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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