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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出示的法庭保障义务研究
引用本文:刘文魁,刁胜先.电子证据出示的法庭保障义务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5):56-60.
作者姓名:刘文魁  刁胜先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及其治理法治化研究(2015YBFX009);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法律应对(14SKF04)
摘    要:当事人进行诉讼,法官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已然确立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由于受传统证据和司法理念的影响,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电子证据出示环节,法庭的保障并未跟进?具体体现在直接出示方式,无相应设备予以配合当事人出示;转化出示方式,审计信息不全,导致无效审计浪费司法资源;保全出示方式,当事人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其经济负担?为了克服这些不足之处,法庭要以“利益保障”为诉讼目的,做好直接出示的便利性保障,转化出示的辅助性保障和保全出示的选择性尊重,在保障当事人 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事实“确信真实”,进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理解与认可,以提高司法权威?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证据出示  法庭保障义务
收稿时间:2015/10/5 0:00:00
修稿时间:8/5/2016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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