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本质与国家刑罚权的根据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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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自强.刑罚的本质与国家刑罚权的根据新论[J].社会科学研究,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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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自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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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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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罚不仅是制裁犯罪的措施,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迫不得已运用刑罚来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正当运用刑罚权的逻辑标准是其他法律部门已不能有效调整的行为,如果不对其动用刑罚,国家法律制度就会崩溃;实践标准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容忍度,即社会民众普遍感到不用刑罚调整,自己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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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 国家法律制度 公民基本人权 刑罚迫不得已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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