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級差地租性質的初步認識——与朱剑农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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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張志錚.对社会主义級差地租性質的初步認識——与朱剑农同志商榷[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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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張志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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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在討論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单位間的經济差別时,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級差地租性貭有各种不同的見解。朱劍农同志从去年下半年起,連續发表了《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級差地租》、《再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級差地租》及《有关农村人民公社級差地租的几个問題》三篇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提出一种看法,将土地經营壟断条件下形成的級差土地純收入看作級差地租,认为社会主义級差地租是特殊形式的級差地租,它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中都存在(附注一。附注均在全文后面)。我对这种看法有不相同的认識,下面提出来,請朱劍农同志和其他同志指正。社会主义級差地租是类比意义的分析社会主义級差地租的性貭时,最好从什么是級差地租談起。这是牵涉到对馬克思主义关于級差地租原理的认識,也是应当作为討論問題的出发点的。在朱劍农同志看来,級差地租就是土地經营壟断条件下形成的級差土地純收入,只要存在对土地經营的壟断(即使沒有土地租佃和剝削关系),級差土地純收入都轉化为級差地租。他說:“級差土地收入……是級差地租賴以形成的物貭基础。”“級差地租形成的直接原因,只有土地經营垄断。”又說:“級差地租……可以不表現为土地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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