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杨棋,辜明安.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475-485. |
| |
作者姓名: | 杨棋 辜明安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利他法律行为是为他人施加利益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无需受利人同意,这种效力被称为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民法典》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与债务免除三项制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三项利他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利他行为与单方利他行为。对于涉他效力宜采取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即利他行为直接发生效力,但受利人得行使拒绝权使受利溯及以往的消灭。效力的撤销与变更可以按受利人是否表示接受该利益分别处理,即受利人接受前应该允许施利人变更、撤销;受利人表示接受后不得被任意变更、撤销,但施利人提前保留相应的权利以及构成法定撤销权时例外。
|
关 键 词: | 利他法律行为 涉他效力 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