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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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志.《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57-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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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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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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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打击航空犯罪,《北京公约》更新了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引渡制度,尽可能地为惩治航空犯罪编织更加绵密的法网。《北京公约》中关于航空犯罪去政治化的努力与可引渡罪行的规则将会降低引渡航空犯罪行为人的困难程度,但仍会受制于国家主权对引渡的限制。《北京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中外引渡条约表述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冲突,其微小差异可以通过解释及其他适当措施予以消解。作为引渡依据的中外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北京公约》的适用顺位应当根据条约与法律对具体事项的规定判定。中国应尽早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修订已有的中外引渡条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的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改为“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并明文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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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北京公约》 去政治化 人权 引渡 航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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