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
引用本文:朱祖飞,康铭.《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486-500.
作者姓名:朱祖飞  康铭
作者单位:1. 湖北大学法哲学研究中心;2. 温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关 键 词: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合意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要式法律行为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