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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
引用本文:卓泽渊,石泰峰.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5):29-37.
作者姓名:卓泽渊  石泰峰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100091,北京100091
基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的转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从不协调向协调发展的转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法的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状况的反映,也影响着社会发展。在社会从不协调发展向协调发展的转变过程中,法的价值观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转换。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法的价值观转换的角度来看,社会发展的静态状况决定着法的价值观状态,动态状况主导着法的价值观变化,协调与否影响着法的价值观转换,从不协调向协调转变是法的价值观转换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观对社会发展具有先导、适应和阻碍三种作用。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的转换法的价值观的要求来看,我们需要从偏重秩序向秩序与自由相协调,从偏重稳定向稳定与发展相协调,从偏重效率向效率与公正相协调,从偏重义务向义务与权利相协调,从偏重权力向权力与权利相协调转换。

关 键 词:社会  协调发展  法的价值观  转换
文章编号:1001-4403(2004)05-0029-09
修稿时间:2004年5月6日

Societ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nd Value Transformation of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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