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执罪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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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锋.春秋执罪考[J].新疆社会科学,2015(2):113-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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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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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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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通过梳理《春秋》经传相关记载,总结了春秋时代文献可见的所有执人事例,并以法律史学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指出春秋时代的"执"分"罪而执之"和"无罪而执"两种情况,其中以"罪而执之"占绝大多数,可称为"执罪"。春秋时代的"执罪"又分为对涉嫌有罪者的执拿拘禁以及对战争中敌方人员的俘获,在"大刑用甲兵"的法制传统下,两者都被视为对有罪者的"执"。同时,《春秋》经传中的"以归""止"事例与"执"密切相关,在制度性质上与"执"基本相同。通过对这些执罪事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得知春秋时代的"执"并不能简单归入"刑罚"或"强制措施"的范畴,而是二者兼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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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罪 刑罚 强制措施 《春秋》 罪而执之 无罪而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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