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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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崔欣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23(6):5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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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 崔欣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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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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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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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明知 可能知道 知道可能 应当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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