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朝的皇位继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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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建华.略论清朝的皇位继承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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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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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皇位继承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皇权得以承袭的唯一途径,是直接关系到君主专制统治能否巩固和延续的大问题,因而它得到中国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从周朝伊始,迄至明代,一般都采取了宗法制的原则,即所谓“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①的嫡长子继承制。然而,做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王朝,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与历代不尽相同,而具有两个很显著的特点。其一,它不采取嫡长子继承的方法,而是在诸皇子中挑选“贤者”做为皇位的继承人。翻开清朝的史册,我们便可以看到,在清朝的十二位帝王中,除太祖努尔哈赤是自立为汗的国君主外,其他几位皇帝一般都不是以嫡长子的身分而跻身于皇位的。其二,清朝的皇位继承制在建储的形式上,前后变化颇大,这也是清一朝所特有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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