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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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琪.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责任研究[J].江淮论坛,2012(1):13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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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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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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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QN-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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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领域公务员监督过失是监督过失理论在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中的进一步延伸,具有责任的问接性、依附性,主体的特殊性与环境领域认定的特别复杂性等特征。环境领域中公务员的范围特定,义务来源比较广泛。被监督的对象包括下级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犯罪形式只能是不作为,包括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和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两大类。监督者责任的确定应参考相关法律并尊重实质的监督管理权限。信赖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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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员 监督过失 环境犯罪 信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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