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责任归属 |
| |
引用本文: | 田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责任归属[J].广西社会科学,2006(11):169-171. |
| |
作者姓名: | 田华 |
| |
作者单位: | 云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云南,昆明,650111 |
| |
摘 要: |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是一个具有消费的多重性质、内容的多重层次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特征的综合体系。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各级政府以服务型行政管理方式供给、各级政府与社区组织协商共同供给、主要依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自给服务三种方式的有机整合与联系。要保障供给的有效,必须明确各种供给主体,包括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内部体系之间、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责任归属与划分。
|
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 供给 责任 农村社区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6)11-0169-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6月19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