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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
引用本文:刘琳.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J].湖南社会科学,2006(4):61-63.
作者姓名:刘琳
作者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湖南,长沙,410005
摘    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已凸现出许多的不足,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目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考虑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 键 词:离婚救济  扶养制度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文章编号:1009-5675(2006)04-061-03

On Reconstruction of Our Divorce Relief System
Liu Lin.On Reconstruction of Our Divorce Relief System[J].Hunan Social Sciences,2006(4):61-63.
Authors:Liu L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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