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共同犯罪之修订的成功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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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而启,王铁玲.新刑法对共同犯罪之修订的成功与不足[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3):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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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而启 王铁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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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福建,厦门,361100 2.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福建,厦门,36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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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犯罪集团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对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以及胁从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完善是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立法的主要成功之处.然而从逻辑角度来看把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违反了"分类标准要统一"和"子项不相容"的分类规则,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也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同时从法理和实践角度来看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又产生了"既枉又纵"的负效应.为此,应采取"并列兼递进"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立法模式,并明定"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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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人 分类 处罚原则 成功 不足 |
文章编号: | 1000-5951(2001)03-0073-(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11月13 |
Success and Deficiency in Revision of the Part Common Crime in the New Panel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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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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