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聘用制书记员作为我国法院组成人员的特殊群体诞生于2003年,但直至2017年实行员额制法官制度,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体制与法官管理体制正式“分流”。聘用制书记员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工资、福利待遇,而法官工资、福利待遇适用《法官法》《公务员法》。根据现有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政策,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辅助人员,从事法官布置的事务性工作。2017年后法院向社会招录最低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大学生,也有部分法院明确招录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这些学生无论所学专业是否与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有关均会有选择性地应聘聘任制书记员。这种学非所用以及学超所用现象构成“技术浪费”,破解这一技术浪费现象的路径应当是深化防止“人才流失”的聘用制书记员法治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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