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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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蓉蓉.论《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J].管理科学文摘,2014(4):157-157,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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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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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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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其做出了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作为社会法调整范围内的一种特殊合同,虽然不受《合同法》调整,却也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前合同义务,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弥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空缺。然而,细读法条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与第8条相适应的责任条款。"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难以得到履行",这一制度上的欠缺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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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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