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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
引用本文:宗志翔.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作者姓名:宗志翔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该条规定,对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其作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制度创新的积极成果,较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了开拓性发展.

关 键 词:物权法  善意取得  即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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