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也论我国残疾人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构建——与王迁教授商榷
作者姓名:严永和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2BFX109);中南民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YSZ13001)
摘    要: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残疾人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马拉喀什条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