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引用本文:韩志红.论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属[J].天津社会科学,1992(6).
作者姓名:韩志红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 讲师
摘    要:留用资金,也称企业自有资金、税后留利等,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上缴所得税或承包利润、租金等后,国家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规定企业的财权时第一次使用了这一概念,即“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虽然这一法律规定已经说明了留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干国家,但理论界和企业界仍存在几种大相径庭的观点,即:“国家所有说”、“企业所有说”、“企业职工(包括厂长或经理)个人所有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