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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之后:宋代州级法官责任分等制度流变探析
作者姓名:贾文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 河北 保定 0710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宋型律治的演进路径研究”(22BZS034)
摘    要:唐代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典型形态,四等官(主典、判官、通判、长官)制度是中华法系中法官责任制度的代表。宋代继承了前代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州级审判中实行鞫、谳、判分司制度,使四等官责任制度中又蕴含了审讯、检法、判决的权力制衡因素。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等级制演变为环节等级制,问责路径从自下而上变为自前而后,分司式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样式与形态。明、清王朝取消了鞫谳分司制度,恢复了唐代四等官法官责任制度,宋代因而成为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高峰。

关 键 词:宋代  审判制度  法官  司法责任  
收稿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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