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流人量移始见于唐代,因契合“刑罚差序格局”“恤刑观”“天下观”等传统法律理念,而得以发展与制度化。至宋,由律、敕、令、格、式、例与命令文书共同规制的流人量移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在保留唐代遇赦量移的基础上,宋人还增加了乞请量移的途径。但并非所有流人皆可据此量移,其还需满足适格主体、法定刑期与指定期间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流人,多由中央与地方官吏共同确认后,交由地方官吏实际执行,一般以流放地为起点,向量移中心分等级移近。而关于量移中心与等级的确定,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宋人对唐代流人量移规定的承袭与变迁,反映出最初制度设计理想与执行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亦可为唐宋变革论乃至流刑发展规律提供不同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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