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海商法典演进中呈现出勃兴、扩张与简约的趋向。海商法法典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体系演进中一直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作为提单或者运输单证所证明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迥异于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典内部体系下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立法例存在瑕疵,这是由《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质和范围决定的。作为海商法典体系化中衍生品的民族性,为理解内河航运纳入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了合理路径。因此,通过规范配置等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的革新,厘清和重构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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