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 |
| |
引用本文: | 豆星星,陈飞.论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6,9(5):56-59. |
| |
作者姓名: | 豆星星 陈飞 |
| |
作者单位: | [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2 [2]湖南科技大学人事处,湖南湘潭411201 |
| |
摘 要: |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
关 键 词: | 修宪权 制宪权 释宪权 宪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