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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制约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引用本文:江容眉.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制约的必要性及其途径[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作者姓名:江容眉
作者单位:宁德师专政教系
摘    要: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伴随行政权而存在的,指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依据事实,凭自己的判断,在职权范围内作出适当行为的权力。外国有学者认为它是“行政权的核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管理权的客观需要。行政管理具有最大的涵盖面,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滞后性和有限性,面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现实,立法者对社会管理往往只能作原则的、弹性的规定,使法律的调整具有尽可能大的包容空间,而不能详尽列举出行政主体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必须容许执法者有相对的自由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组织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日益强化,要确保行政管理机制高效运转,充分调动行政执法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作出迅速反应,必须保证行政执法者在合法的前提下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给行政主体选择是否采取行为及采取何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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