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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性思考
引用本文:陈小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性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143-145.
作者姓名:陈小明
作者单位:四川成都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610031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不作为犯罪  义务来源  正当性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01-0143-03
修稿时间: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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