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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m范畴应表述为“剩余价值”
引用本文:王元璋 ,聂启登.社会主义的m范畴应表述为“剩余价值”[J].江汉论坛,1984(1).
作者姓名:王元璋  聂启登
摘    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提供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商品形态中结晶或物化,形成归整个社会支配的价值余额。在理论上,我们暂且把剩余劳动所形成的这个价值余额用德文字母m来表示。这个尚需用文字表述的社会主义m,是任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工作者都必然要涉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范畴。长期以来,许许多多的理论工作者都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直接地或间接地论述过它,因而都曾有意识地或者无意识地用文字表述过它。有的理论工作者这样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劳动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的扬弃”(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第6、96页)。我们知道,与资本主义的剩余劳动“有着根本区别”并“扬弃”它的是社会主义的剩余劳动,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有着根本区别”并“扬弃”它的是社会主义的m。上面的引文却回避了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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