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与制度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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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辉宇,杲燕林.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与制度回应[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6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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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辉宇 杲燕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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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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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注册制全面推行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研究”(21BFX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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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因其鉴证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厘清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时,我国应确立“存在有效市场”为“推定信赖”原则适用的前提,并于法律制度中引入“理性投资者概念”,规定“推定信赖”原则的适用对象为“理性投资者”;认定披露信息“重大性”时,应增设“理性投资者标准”作为补充,以弥补现行规定应对证券市场“价格失灵”时的不足;同时应确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信息“真实性”与“重大性”标准的法律地位,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律风险;且应建立对于“阻碍损失因果关系成立因素”的统一证明标准并采取统一指数计算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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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认定 真实性 重大性 理性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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