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氏定义不能成立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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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世晓,程守美.论维氏定义不能成立的理由[J].新疆社科论坛,2000(4):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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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世晓 程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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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阿瓦提县丰收三场科委(赵世晓),江苏省赣榆县城头镇妇联(程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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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38年,安·扬·维辛斯基在任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时,在批判苏联法学家莱斯涅尔、斯图奇卡、巴舒坎尼斯等人的法学观点时,提出了他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施。”安·扬·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以下简称维氏定义),将法的范围限定在陕隘的阶级法阶段,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十分有害的。第一,他否定了对法的起源的研究,使我们的法制史只能从国家建立开始;第二,他无法使我们同国际市场经济接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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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维氏定义 法律 统治阶级意志 国家强制力 规律性 科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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