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的制度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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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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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暨广东法治研究院 广州 5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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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YJA8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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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不会改变集体财产的性质,其在促进财产利用效率的同时又使成员权利得到了保障。保障性财产量化股份和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做区分,前者禁止流转,以给成员提供现实的和代际的保障;后者允许有条件流转,以提高股份价值从而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制度构造方面,量化折股应当不限于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当确股到户且实行不增不减政策;在量化股份之外设非量化股份,以吸纳外部资本和管理经验;不设集体股;收益分配不得超过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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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集体财产 量化折股 保障性财产 经营性财产 集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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