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网络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网络文化安全规范存在权威性、系统性、协调性不足,单一传统的部门法学研究范式难以满足网络文化安全综合治理的需求等问题。从网络文化安全领域立法的政策基础、规范目标、调整对象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综合考量,领域法学均可有效弥补传统部门法学的局限性,有利于实现网络文化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式协调与价值融贯。构建网络文化安全法律规范体系,首先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其次需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网络文化安全微观领域法的衔接,最终构建起一个中心明确、层次严密、差序有别的网络文化安全领域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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