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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减负的分析与对策
引用本文:李典友.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减负的分析与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1):27-28,33.
作者姓名:李典友
作者单位:[1]安徽农业大学农经系教授、博士,合肥230036 [2]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博导,武汉430070
摘    要:“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作为一个相对性独立的范畴,它与作为农业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家庭经营”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在严格的意义上,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指的是以农业家庭经营主体为核心的一系列规则化、契约化的行为关系,而农业家庭经营则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使用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不同制度在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结构中的相对地位或层次,可以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分为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三大类。其中,交易制度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效率增长的核心,产权制度是前提,收益分配制度是动力或保障。确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这一独立范畴,对于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化,推动农业微观组织制度改革与创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 键 词:农业家庭经营制度  产权主体  市场竞争主体  基本组织形式  产权制度  收益分配  负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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