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
| |
作者姓名: | 俞飞颖 |
| |
摘 要: | ![]() 公有破产企业土地处分可采取出让、转让、行政划拨或租赁等多种方式。破产个业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特殊财产权。笔者认为,在处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循合法、优先权、有偿取得权和国家十预原则。其次,在处分方式上应考虑其特殊性,土地使用权原是国家无偿拨给的,破产后可采取由政府无偿收回,或由政府先收回再依法通过协议、抬标、拍卖方式转让,最后,在转让费分配问题上,考虑土地使用权与一般商品价值不同,应考虑其增值部分的分配
|
关 键 词: | 破产 企业 土地 使用权 处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