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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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见顺.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25(3): 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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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见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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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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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认定公司法人资格不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随着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在我国出现,应考虑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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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公司法人格 法理 |
文章编号: | 1009-1769(2003)03-0061-03 |
修稿时间: | 2002-11-06 |
Denial Theory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its Implic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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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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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company corporate personality jurispru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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